淄博市统计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应当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工作,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