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以市、区县统计机构提供或者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

市、区县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