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以纸介质报送的,应当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磁介质或者网络传输报送的,应当有电子签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