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资料由市、区县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并通过统计公报、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及时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统计资料,市、区县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