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民族乡人民政府是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民族乡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