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民族乡的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机关正常运转经费和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经费的支出。

民族乡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节余的资金。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