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贫困村安居工程、温饱工程和易地开发扶贫工程,应当结合民族乡的实际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贫困民族乡实行挂钩扶贫。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