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