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Chapter 8 奖励与惩罚Article 51Amended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