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乡(镇)林业站收取预留更新费,专户存储,待完成更新任务并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如数返还,两年内完不成更新任务的,由林业站用于造林护林。间伐材不收预留更新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