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国有林地、野生动植物和其他自然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破坏。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国有林地管理部门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