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计组应当自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实施审计阶段的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派出或者委托单位批准,书面通知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