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市、县(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负有维护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