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进行。听证会结束时,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陈述人签名。听证记录应当存档,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