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听证,是指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的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