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