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五日前确定陈述人名单,并通知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

陈述人名单应当从下列人员中确定: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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