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五日前确定陈述人名单,并通知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陈述人名单应当从下列人员中确定: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