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三章 听证主体第十一条有效举行听证会,应当有陈述人参加。本条例所称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人。听证机构应当在利害关系各方中合理地确定陈述人的人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