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首席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其他主持人的回避,由首席主持人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