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第七条已废止农村扶贫开发以贫困户和贫困村为对象。农村扶贫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