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第八条已废止农村扶贫开发对象中的贫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家庭,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