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执行上述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