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