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大中型农村扶贫开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和资产。确需处置的,应当由村民大会通过,并经帮扶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