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