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