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