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按照扶贫开发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扶贫开发对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