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按照扶贫开发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扶贫开发对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