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合理安排。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可以适当倾斜。分配方案由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