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定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扶贫产业、开发人力资源、培训贫困农民劳动技能、移民扶贫。扶贫开发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结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及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