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实行发达地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提出帮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等有条件的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项目、人力,其他单位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安排人力,扶持被帮扶贫困地区、贫困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