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第十二条已废止贫困户经帮扶后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标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村经帮扶实现帮扶目标任务的,应当认定为脱贫。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