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实行农村扶贫定点帮扶的,帮扶方和被帮扶方应当订立帮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帮扶方应当制定帮扶计划,按照计划完成帮扶任务。被帮扶方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帮扶计划。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帮扶档案,实施动态监测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