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第十一条已废止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不低于省贫困户、贫困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制定本市贫困户、贫困村标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