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