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负责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的发展,使职业教育与社会多层次的人才需求以及当地产业结构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