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