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