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