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调配、选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教育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