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需求,纳入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对各高等院校举办的职业教育定向培养师资班的毕业生,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截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