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中等以上职业教育的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困难的学生、残疾学生以及农业专业或者毕业后从事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