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校办企业收入、招生收取的学费及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