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对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对品学兼优且专业对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其上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