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企业应当通过单独设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