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职业学校应当开展勤工俭学、技术服务和生产科研活动,密切教学与生产实际的联系,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实用技术人才和熟练的劳动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