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接纳少数民族学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