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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普通中学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实施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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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