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