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