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